(2017)晋0107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宁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宁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908号原告徐某,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某,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宁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任启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