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程新新与张辉、黄筱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新,张辉,黄筱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8876号原告:程新新,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陈虹烨,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黄筱筱,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县。原告程新新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同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诉被告黄筱筱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请: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黄筱筱外出,地址不明,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辉与被告黄筱筱于2011年4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22日办理离婚手续。2016年4月25日,被告张辉向原告程新新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经催讨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辉、黄筱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新新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0元,由被告张辉、黄筱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2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江俊溢人民陪审员 黄伟华人民陪审员 邬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永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