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家科与林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家科,林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1725号原告:曾家科,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林霞,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曾家科诉被告林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曾家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家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家科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家科负担。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仁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