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小英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764号原告:唐小英,女,生于1964年7月14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闫晓辉,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南路1号2幢。法定代表人:余琦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世莲,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段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涂春兰,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龙安,男,生于1978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一段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804154292.被告: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泰福苑。法定代表人;唐红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大伦,男,生于1970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强华村2组4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005154691。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英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小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22元,减半收取2111元,由原告唐小英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