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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8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8976铜山县三堡镇徐村空心砖厂与杨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三堡镇徐村空心砖厂,杨克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976号原告:铜山县三堡镇徐村空心砖厂,住所地铜山新区长江西路海宁皮革城****室。投资人:王洪夫,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广明,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克德,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铜山县三堡镇徐村空心砖厂与被告杨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三堡镇徐村空心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铜山县三堡镇徐村空心砖厂负担。审判员  周提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