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瑞萍与李丕昇、姜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萍,李丕昇,姜爱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070号原告:李瑞萍,女,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丕昇,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爱凤,女,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瑞萍与被告李丕昇、姜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瑞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萍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萍撤诉。原告李瑞萍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瑞萍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