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934号之四被执行人任大峰,男,1980年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关于我院执行任大峰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任大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大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大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171142030647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