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波与被执行人尹兴波、覃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波,尹兴波,覃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波,男,1966年10月5日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尹兴波,男,1988年9月25日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覃桂芳,女,1985年6月3日生,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波与被执行人尹兴波、覃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尹兴波、覃桂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永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000元,以及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660元。2017年9月4日、10月16日,被执行人覃桂芳三次共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永波执行款6000元(已由本院转交)。2017年10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覃桂芳从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永波执行款2000元,直至还清所有执行款为止,并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尹兴波承担责任。如被执行人覃桂芳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执行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覃桂芳承担(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03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奉飞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