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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武宏伟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61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宏伟,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炜,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第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宏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宏伟及辩护人刘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武宏伟为方便与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分别在山西左权县辽阳路附近、太原市小店区北张村附近,伪造了”山西黄河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质检部”等3枚印章,后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武宏伟携带的3枚印章均系伪造印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宏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宏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武宏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刘炜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刻制三枚”公司印章”的事实清楚,但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1、北京中财万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质检部章不属于法律层面的印章。2、中财科技的公章是公司印章但系授权刻制使用,不属于伪造。3、山西黄河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公章系在授权使用的技术专用章上变造形成,不属于伪造。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对实施的私刻公章与使用公章行为的法律认识不足,法律认识错误的成分较高,主观上是善意的,没有其他不法意图。三、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限于其与中财科技和黄河设计两公司之间,对第三人并没有危害,也未对相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妨害,所以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四、被害人单位中财科技存在重大的过错,可以按照基准刑的20%减轻处罚。五、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从法律层面分析,属于比较轻微的一种刑事犯罪,而且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定不明显,模糊地带说明了司法机关在对被告人适用该罪名的时候,要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六、被告人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检察院的起诉书已经认定成立”坦白”。2、被告人当庭认罪。综上,被告人虽然有非法变造山西黄河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公章以及非法刻制中财科技公司两枚章的行为,但无论从刻章的原因、使用的过程以及最终的结果上看,都不具有危害公司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请求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综合分析,给予被告人一份公正的判决。针对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山西黄河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为了便于业务往来该公司曾授权山西嘉源易润工程公司刻技术专用章,技术专用章是内部使用的。2、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使用授权书》、《关于”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质检部印章”使用授权书》:证明基于授权书,被告人不构成伪造印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武宏伟为方便与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分别在山西左权县辽阳路附近、太原市小店区北张村附近,伪造了”山西黄河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质检部”3枚印章,并使用其中过一枚,2017年2月7日,被告人武宏伟在太原市迎泽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挎包内查获伪造印章3枚。经鉴定,被告人武宏伟携带的3枚印章均系伪造印章。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宏伟在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武宏伟的庭前供述,武宏伟伪造的公章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山西黄河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质检部的真实印模,山西黄河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使用授权书》、《关于”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质检部印章”使用授权书》,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54号《文件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宏伟伪造多枚公司印章并对其中部分印章进行使用,其行为违反国家印章管理制度,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武宏伟私刻三枚公司印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武宏伟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在其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宏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武宏伟伪造的”山西黄河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质检部”三枚假印章,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芦瑞愈人民陪审员  张润玲人民陪审员  安 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