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白奇雷、徐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奇雷,徐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9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奇雷,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竹,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再审申请人白奇雷因与被申请人徐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5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奇雷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借款真实性存疑,案涉借款没有交付凭证,徐竹不具有出借巨额借款的资金能力,徐竹与饶应彪极有可能串通加害白奇雷。(二)即使案涉借款真实存在,因徐竹存在重大过错,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徐竹在短时间内连续与杰邦公司发生多笔巨额贷款,说明其与杰邦公司、饶应彪具有某种特殊的关系或早已达成约定俗成的合作模式,徐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将会有巨大的风险,故其在本案的借贷中应当具有更多的谨慎义务。白奇雷以新的证据为由向本案提交了四份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拟证明徐竹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与杰邦公司发生巨额借贷。白奇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刑初字第116号生效刑事判决已经确认饶应彪以借款需要抵押为诱饵骗取白奇雷的房产作抵押,向徐竹实际骗取100万元钱款的事实,且案涉经饶应彪签字的《收条》亦载明饶应彪收到徐竹的100万元借款,故原判认定徐竹已经向饶应彪交付案涉借款有相应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白奇雷主张徐竹与杰邦公司和饶应彪串通损害其利益,但未有证据证明,故其该主张不予采信。从本案借款、担保的发生过程看,原判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同等过错,并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至于白奇雷以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的四份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该些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综上,白奇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奇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孙光洁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曼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