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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小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44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445号。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9日。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蔡小港(曾用名蔡清港),男,1985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石狮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荣栋、许志君,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蔡小港在石狮市兴建路**号其家中,先后6次容留杨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蔡小港在前述地点,先后3次容留蔡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蔡小港在前述地点,先后2次容留蔡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蔡小港于2017年7月13日在石狮市东阳汽车站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建议对被告人蔡小港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蔡小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小港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小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小港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其家属代为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小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