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殷国和与管其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国和,管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殷国和,男,195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秦淮区。被执行人:管其玉,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申请执行人殷国和与被执行人管其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退还申请执行人殷国和装修款13000元;二、承担诉讼费用2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殷国和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2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