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1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刘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刘思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114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103、105号。主要负责人:黎栋国,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瑾,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思思,女,1989年8月15日,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刘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45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453.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罗春海人民陪审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莫鑫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