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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岩、魏建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魏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魏建法,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魏建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魏建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斌审 判 员  荆雷代理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