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岩、魏建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魏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魏建法,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魏建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魏建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斌审 判 员 荆雷代理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