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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哲与苏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哲,苏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杜哲,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苏永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杜哲与苏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9月20日以前应履行的借款25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苏永刚履行案件款及执行费8780元后,其余案件款165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苏永刚从2016年4月份起每月30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案件执行清结。本案于2016年4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于2017年4月28日恢复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苏永刚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苏永刚交付案件款74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本院同时查明:1、被执行人苏永刚无银行存款,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房管、车管部门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苏永刚在本院涉执行案数件,且金额较大,暂无执行能力;我院将查询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苏永刚于2015年9月20日以前应履行借款25000元(已履行15500元)中剩余案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书和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