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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与攀枝花市汇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中经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中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攀枝花市汇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中经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中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9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4126062。负责人:王锋,行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汇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大河中路华美巷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7982204X4。法定代表人:彭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川中经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35号中银大厦28楼2811、2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83231998。法定代表人:张礼玉,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中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栅子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646292D。法定代表人:张礼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与攀枝花市汇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中经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中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攀枝花市汇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中经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中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贵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