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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雷智斌与饶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智斌,饶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11民初3163号原告:雷智斌,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饶容,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雷智斌与被告饶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智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智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饶容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被告饶容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出具借条。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因被告行踪不定无结果。2017年8月22日,原告申请诉前保全,亦未查找被告财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饶容偿还借款。被告饶容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被告饶容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雷智斌现金人民60000。借款人:饶容”。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因被告行踪不定无结果。2017年8月22日,原告申请诉前保全,亦未查找被告财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饶容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饶容出具的借条,可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因借条上未明确借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饶容归还借款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饶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相应诉讼权利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智斌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2日起算至付清款项为止,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雷智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公告费300元计1570元由被告饶容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给付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琪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