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秀云与方丽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云,方丽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2199号原告孙秀云,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方丽萍,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云诉被告方丽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海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炎毅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