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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7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与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7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宏福大厦60325室。负责人:才绍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龙,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南。法定代表人:王玉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四德,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四元,由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四十五元,由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负担九百零九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四元,由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冰审判员 刘国俊审判员 刘新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梦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