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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祁新来与毛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新来,毛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541号原告:祁新来,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毛全,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新来与被告毛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原告祁新来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毛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新来撤回对被告毛全的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