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祁新来与毛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新来,毛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541号原告:祁新来,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毛全,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新来与被告毛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原告祁新来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毛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新来撤回对被告毛全的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