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7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新宏业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新宏业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7768号原告中山市新宏业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火炬开发区沙边路13号。法定代表人阎淼被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号。法定代表人陈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仕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原告已预交),因简易程序收取为人民币320元,由原告中山市新宏业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黄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