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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52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石磊申请执行牟清春、牟双、王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牟清春,牟双,王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52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石磊,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牟清春,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牟双,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通河县三站乡政府武装部助理,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淑荣,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石磊申请执行牟清春、牟双、王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7765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工资以偿还此款。申请执行人石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5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