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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28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丰顺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丰顺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继承、林淑芬,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李继承、林淑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起,被告人高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鸿磊广场其经营的某某通讯店内,收费后为他人复制淫秽视频。同年7月28日19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高某某,并查获高用于储存、复制淫秽视频的台式电脑一套及淫秽视频目录册一本。经鉴定,高某某的电脑硬盘内2232部视频中有淫秽性交影像。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⒉被告人高某某属于犯罪未遂。⒊高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⒋被告人高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⒌被告人高某某是家庭经济支柱,其孩子还不满一岁。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起,被告人高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鸿磊广场其经营的某通讯店内,收费后为他人复制淫秽视频。同年7月28日19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高某某,并查获高用于储存、复制淫秽视频的台式电脑一套及淫秽视频目录册一本。经鉴定,高某某的电脑硬盘内2232部视频中有淫秽性交影像。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涉案现场的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淫秽物品目录及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情节特别严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某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1台、目录本1本,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燕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