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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唐礼红、陆太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礼红,陆太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唐礼红,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谈洪,广东省德庆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陆太佳,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再审申请人唐礼红因与被申请人陆太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6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礼红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只认定陆太佳借款5万元,但没有判令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每年12%利息,审查事实不清,认定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因此,唐礼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诉讼费用均由陆太佳承担。陆太佳提交意见称,不认同唐礼红计算的利息,本人已偿还51000元至一审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唐礼红与陆太佳并未就5万元借款的还款及计息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判决从唐礼红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唐礼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礼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