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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秀银、中国人民解放军73886部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秀银,中国人民解放军73886部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秀银,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林(系胡秀银丈夫),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成,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886部队,住所地邵武市水北镇杨梅岭村漠口组。法定代表人:安德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志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秀银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886部队(以下简称73886部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秀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发清审 判 员 陈荣富审 判 员 黄晓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曹滢颖书 记 员 林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