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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3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罗强王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罗强,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3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刘波,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强,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王佳,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执行人罗强、王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渝0102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罗强、王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强、王佳履行归还借款48060.22元及其利息、手续费1990元、滞纳金10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罗强、王佳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罗强名下有车牌为渝BXXX**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渝BXXX**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仁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