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任波与王世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波,王世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6207号原告:任波,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凯(原告表弟),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王世宏,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任波与被告王世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任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波自愿撤回对王世宏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任波负担。审判员潘少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姜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