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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峻与秦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峻,秦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4228号原告:许峻,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秦瑞,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峻诉被告秦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峻诉被告秦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悦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