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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鹏与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王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888号原告:王鹏,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王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乳山市。原告王鹏诉被告王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徐秋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霄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