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鹏与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王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888号原告:王鹏,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王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乳山市。原告王鹏诉被告王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徐秋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霄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