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程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263号被执行人程飞。被执行人程飞强奸罪、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苏0804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程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执行人程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28.6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程飞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程飞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程飞发出了执行通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程飞报告财产、履行义务;2、向被执行人程飞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执行人程飞下落不明,未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程飞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程飞住所地进行了调查。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执行到被执行人程飞的财产。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依法应予缴纳,但缴纳罚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程飞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程飞报告财产、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程飞下落不明,未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这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04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