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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慧与高东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高东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1679号原告:陈慧,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高东波,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华府名邸大厦6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温沁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慧与被告高东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并通知原告陈慧自收到受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一直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