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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绍轩、胡英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轩,胡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1208号申请人杨绍轩,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胡英芹,女,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英芹的银行存款6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路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