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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攀与陶宏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攀,陶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陈攀,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市鸿远物资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王瑛莉,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宏建,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陈攀与陶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陶宏建无房产、无机动车辆、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攀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陶宏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攀未实现的债权为1095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