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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伟波与王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波,王庆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753号原告:王伟波,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庆丰,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波与被告王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暂时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鹏审 判 员  李美霞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