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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宋博楠与刘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博楠,刘正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130号原告:宋博楠,男,汉族,1990年6月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薛亚文,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波,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博楠与被告刘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宋博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天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