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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5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长春轻轨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轻轨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532号原告:长春轻轨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4388号。法定代表人:江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月,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南北十条西。法定代表人:曲海平。原告长春轻轨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宏远建设��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轻轨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3.00元,减半收取计591.50元,由原告长春轻轨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