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岩岩与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岩岩,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赵岩岩。被执行人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岩岩与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