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绥德县王波摩托配件经销部与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王波摩托配件经销部,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5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王波摩托配件经销部,地址:绥德县龙湾富宝楼门市,注册号:612727610011607。经营者:王波波,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石合铺村人,住绥德县豪聚天下1号楼2单元1203号。被执行人韩伟,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村刘家坬村人,住绥德县张家砭乡卫校旁。本院在执行绥德县王波摩托配件经销部与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伟应偿还欠款8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8140元。现被执行人韩伟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审判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