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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1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支行、海宁市佳鑫紧固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支行,海宁市佳鑫紧固件有限公司,海宁市宁华纺织有限公司,高国强,高燕青,鲁佳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1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支行。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镇中路65号。负责人:胡坚,行长。被执行人:海宁市佳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花园村朱家组。法定代表人:高燕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宁市宁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启航路。法定代表人:邬永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国强,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高燕青,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鲁佳檬,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1民初20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各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现无继续查封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宁市宁华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海国用(2005)第7500020198号)的查封;二、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国强所有的浙A×××××号、浙A×××××号车辆两辆的查封;三、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国强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临平桂花城桂花苑3幢4单元20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冬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