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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圣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圣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577号被执行人:李圣圭,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李圣圭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7)鄂118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7年4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立案执行。本案经多次执行,仍末执结,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8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罗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