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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太光与被执行人唐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光,唐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陈太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唐义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太光与被执行人唐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897民事调解,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义民已故身亡,申请人陈太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