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晓艳与于海成、翟素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艳,于海成,翟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艳。被执行人:于海成。被执行人:翟素芹。申请执行人王晓艳与被执行人于海成、翟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分期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审 判 员 朱茂春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