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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晓艳与于海成、翟素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艳,于海成,翟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艳。被执行人:于海成。被执行人:翟素芹。申请执行人王晓艳与被执行人于海成、翟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分期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审 判 员  朱茂春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