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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运海与何双林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海,何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运海,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科员,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被执行人何双林,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海与被执行人何双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双林有另案清偿债务,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照法律程序轮候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双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张丽莉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