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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兴鹏、杨兴智与冯毅、石敏、冯学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鹏,杨兴智,冯毅,石敏,冯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杨兴鹏,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杨兴智,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晓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毅,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茅河乡。被执行人:石敏,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冯学兴,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茅河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3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兴鹏、杨兴智申请执行冯毅、石敏、冯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4,71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冯毅、石敏、冯学兴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于2017年3月10日查封冯毅、石敏共同共有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房产。2017年10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