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敬华与被执行人徐剑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华,徐剑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华。被执行人:徐剑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敬华与被执行人徐剑桥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华兴代理审判员 康 龙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