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长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长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2165号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枫,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征,现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颜晓郁(被告妻子),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委托代理人于洋,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长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