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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金勇与何兴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勇,何兴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2138号原告:金勇,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何兴华,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金勇与被告何兴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金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金勇负担。审判员  杨朝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