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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斌与佳木斯市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佳木斯市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陈斌,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穆,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生,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市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西区红旗路。法定代表人:高艳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武,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斌与被告佳木斯市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2元,减半收取计4501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长  李天民审 判 员  孙云广人民陪审员  赵亚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