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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丘县国土资源局、王志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沈丘县国土资源局,王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4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沈丘县行政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593262-4。法定代表人肖项宏,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亮,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志才,男,194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沈国土资监字[2016]第4-1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当事人非法占用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处罚;计:18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才于2016年11月16日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批准,非法占用留福镇姜营行政村187平方米土地建商住房。该宗地南邻路、北邻耕地、东邻路、西邻耕地;占地类型: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沈国土资监字[2016]第4-1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当事人非法占用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处罚;计:187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沈国土资催告[2016](4-127)号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沈国土资监字[2016]第4-1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强制执行申请的材料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沈国土资监字[2016]第4-1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但该决定书主文的第一、二项内容依法应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沈国土资监字[2016]第4-1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的第一、二项内容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王志才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进举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语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