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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建斌与郑思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斌,郑思杭,郑明正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410号之一原告:郑建斌,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孙连、黄鹤荣,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思杭,女,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哲斌、张道承,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明正,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郑建斌与被告郑思杭、第三人郑明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期间,因等待其他案件审理结果,本案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10月26日,原告郑建斌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建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建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郑建斌负担。审判员  徐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